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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拆迁置换取得房屋,从价计征房产税时,应按照拆迁置换后所取得的调换房屋的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福建省内(不含厦门)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参考文件:福建电子税务局2019年3月12366咨询热点。
http://www.fjtax.gov.cn/bsfw/nsfwrx/12366wtj_201/201905/t20190508_314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