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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
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参考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四、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的。
企业购买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的扣除
注:后续建设支出扣除项目的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参考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第九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开发完成再销售时,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购进价款是否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目前是存在争议的,且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您需要咨询下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主管税局答复为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