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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调整跟您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时使用的方法有关系:
情况一:根据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收入时:
土地增值税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在计算土增的收入时,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土地价款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已经包含进去了,无需做特殊的调整。
情况二:直接以会计上入账的收入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时,需要加上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案例】A房地产公司销售一套房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的含税收入为1090万元,假设对应的土地成本为4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9%。问:纳税人如何确定会计上的收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会计上确认的收入=1090/1.09=10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90-400)/1.09*0.09=56.97万元;
以情况一方法计算时:土地增值税收入=1090-56.97=1033.03万元
以情况二方法计算时:土地增值税收入=1000+400/1.09*0.09=1033.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