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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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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适用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政策:《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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