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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销售热力是否免增值税需要分情况考虑:
情况一: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情况二: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收款项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供热公司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情况三:如果物业公司属于兼营的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