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1.一般业务(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
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销售地 / 劳务发生地 / 服务提供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未在交易发生地申报的,可向自然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 / 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补征税款。
2.特殊业务
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销售 / 租赁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3.线上代开
业务发生地开通电子税务局、税务 App 等线上代开渠道的,可登录业务发生地线上平台申请代开。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