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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