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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