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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安置残疾人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