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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12月31日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4目规定(财税[2016]52号)2027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