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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