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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品,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适用13%,简易计税适用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小贴士:①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方法计税;
②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