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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生产者自行销售自产的茶青(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及初制茶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政策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注:本处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3、农业生产者自行销售精制茶、边销茶(非上述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