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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加计抵减的一般纳税人,当月应纳税额大于或等于零时可参考以下情况处理: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