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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加计抵减的一般纳税人,当月应纳税额大于或等于零时可参考以下情况处理: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