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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开出的普通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依照规定在开具当月进行作废,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如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温馨提示: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