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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委托第三方开发软件产品,所有权归委托方,不属于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委托方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1]100号)规定:“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现行税率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