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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时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开具发票的适用税率需要根据纳税义务时间确定: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适用5%征收率;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一般纳税人生效期间的,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5%的征收率(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1.5%的征收率(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9%的征收率。
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时间需要分情况来确定:
①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③如果不是1和2两种情况,发生出租行为且收讫款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没有收讫款项,在发生出租行为且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
注: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和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