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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让自行开发的软件使用权(未转让著作权),应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四)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