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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让自行开发的软件使用权(未转让著作权),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