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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是否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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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企业之间(含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无论企业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为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因此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提醒:无偿理解是没有取得任何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五条。


    二、2026年增值税法执行前,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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