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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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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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