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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将“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两类失控发票纳入了异常凭证范畴;
2、纳税缴费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以上两类失控发票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