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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不符合抵扣要求的,需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非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发票,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上要求的日期做进项税额转出(一般是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无需更正抵扣当期的增值税报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