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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正常的经济业务往来,是需要按非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处理方式正常开具发票结算的。所以,如果总分公司之间发生了实际的业务往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正常开具发票缴纳税款即可,可以留存相关合同、收付款回单等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