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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石(石家庄市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在做个税申报时,享受免税的部分,理解不需要并入到工资薪金收入中,也无需填写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