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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为残疾人的,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劳务派遣人员不是残疾人的,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在职职工人数。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