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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从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