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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家庭中有两个患者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