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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出租耕地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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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合作社将耕地用于出租取得的收入,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入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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