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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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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无需办理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您参考: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及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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