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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发零售蔬菜水果,不涉及种植的,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2、如果是“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贴士:“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向农户提供种子、肥料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成品交付公司回收。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