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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蔬菜免征增值税;不享受免征优惠时,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小贴士:①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参考文件的附件)执行。
②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③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