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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未足额为残疾人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是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优惠的。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