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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期结束后,用户补缴供暖期间的取暖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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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优惠期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也可以开具免税发票。

    参考文件:(财税[2019]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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