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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注:1、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适用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