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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发票同时也不符合核定征收办法的,可采用评估价格计算土地增值税。具体计算如下:
1、计算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3、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4、依据增值率确定使用税率
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使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