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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