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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的情形包括:
1、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3、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未满二十四个月的。
4、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