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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除时间:只能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2、扣除对象:纳税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3、扣除金额: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注意: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由一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4、备查资料: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政策依据: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第十二第、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