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注:增值税享受免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适用企业仅为边销茶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生产企业仅指列名企业;
2.免税货物仅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若不能同时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