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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文件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注:增值税享受免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适用企业仅为边销茶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生产企业仅指列名企业;
2.免税货物仅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若不能同时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