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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1、如使用的原税控开票系统开票,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2、如开具的是数电票,应选择特定业务“代收车船税”开具,开具时直接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信息(带*号的必填),开具后备注栏自动显示。保险机构如无此项特定业务开票功能,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做归类。
温馨提示:该发票可以作为缴纳车船税的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