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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计扣除税率的变化过程可参考:
1、2017年7月份兼并税率前,农产品适用13%,简并税率后,农产品适用11%,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此时加计扣除为2%进项税额。
2、2018年5月份税率下调之后,农产品适用10%,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此时仍旧是加计扣除2%进项税额。
3、2019年4月份税率再次调整后,农产品适用9%,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此时是加计扣除1%进项税额。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