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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计扣除税率的变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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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农产品加计扣除税率的变化过程可参考:​

    1、2026年1月1日起,若后续没有相关政策发布,农产品将不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具体抵扣要求可以参考: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

    ①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③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二)项。

    2、2017年7月份兼并税率前,农产品适用13%,简并税率后,农产品适用11%,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此时加计扣除为2%进项税额。

    3、2018年5月份税率下调之后,农产品适用10%,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此时仍旧是加计扣除2%进项税额。

    4、2019年4月份税率再次调整后,农产品适用9%,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此时是加计扣除1%进项税额。

    2026年之前的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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