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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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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您参考: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据实税前扣除。

    3、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温馨提示: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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