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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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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您参考:

    情况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下述规定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据实税前扣除。

    情况二: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1、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2、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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