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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是否会被认定为资金借贷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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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股权关系的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的构成资金关联关系。若企业之间的借款不符合上述规定,则不属于资金关联关系,

    注:企业之间借款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应收取利息,如果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稽查时,税局一般会核定利息收入缴纳税款。同时注意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符合集团性质的企业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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