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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不能收汇的处理您参考:
1、如果能提供《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中注明的举证材料的,可以按视同收汇处理,不影响出口退税的申报。
2、如果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需要按免税处理,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注:2026年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执行后,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未收汇也不属于视同收汇的,也未按免税申报的,需要按内销征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十八条、及附件一《出口退 (免)税相关表单》 44.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