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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此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适用;因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享受加计20%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