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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温馨提示: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②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③转让旧房时,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够提供契税完税证明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五);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