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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下述(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一)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