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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提示提醒您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若满足指标中提示的条件要求,不要遗忘享受该优惠,从而节约纳税成本哦。
温馨提示:
①如果放弃享受该优惠,也可以忽略提醒。
②企业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该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税款。
③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且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承租方可以享受该优惠。租赁期届满后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的,承租方应停止享受该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税款。
参考文件:(财税[2008]48号);(财税[2017]71号)附件;(财税[2018]84号)附件;(国税函[2010]256号);(财税[2009]69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