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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情况申报表》及《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可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四)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或者通过财政统发形式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残疾人职工的社会保险号。
用人单位年度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手续时,如上年度已按规定提供上述有关资料且在次年度申报时无其他信息变化,可以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说明情况,并经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可以不再重复提供。
政策依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审核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本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名单、残疾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用人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原件、复印件)、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1年用人单位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