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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5月份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期。
由财政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由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情况。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本单位就业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上年度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所报残疾职工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向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与财政部门有直接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向与财政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采取网上受理申报审核方式认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对受理中发现资料不齐全的,除未留通讯方式外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参考文件: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 )第十条。